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24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