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景民二初字第300号
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095元由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