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景民二初字第300-1号
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龙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天创盛方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隆鑫通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