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4日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德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564****。
法定代表人:金利,总经理。
被上诉人:王铁顺,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德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铁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与***、吉林省德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铁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6元,减半收取62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会青
审 判 员 徐 芳
审 判 员 于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茜爽
书 记 员 张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