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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仁信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1477号
上诉人北京鸿仁信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仁公司)与被上诉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爬山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115000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关于交付逾期的事实未查明。本纠纷应属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即按照被上诉人的设计要求,从无到有开发涉案软件,区别于买卖合同纠纷,并没有现成的涉案产品。根据合同可知,在上诉人技术配合被上诉人中标项目后,才实施涉案软件开发,但被上诉人中标时间延迟,直至2018年1月才中标。同时,在整个开发过程中,需要被上诉人的紧密配合,需要被上诉人及时确定设计需求,需要提供开发人吉利区委积分细则,开发素材,但被上诉人配合义务履行严重延迟,甚至2018年10月积分细则才配合到位,交付逾期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涉案软件质量问题大小的事实未查明。经检测,涉案软件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属于可修复的简单问题,整体软件不存在影响功能实现的质量问题。软件开发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在产品交付时,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存在体验或细节问题,按照惯例,验收测试阶段可进一步修正或完善问题。本案是被上诉人不断变更设计需求,因工作量增加补充约定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纠纷,被上诉人没有进行测试验收,导致涉案软件质量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履约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涉案软件验收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允许开发人进一步修复,再次验收不合格,才不予支持支付合同款的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经过验收,或给予上诉人合理修复时间,而是在2019年1月8日直接发函终止合同,该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实为违约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未能按期交付产品,且逾期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已于2019年1月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上诉人未能按期交付合格产品,已严重逾期交付案涉产品数月,应当承担交付逾期责任。1、上诉人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需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产品系统试用版,以及两个月的正式产品交付期限。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验收申请》,可证实上诉人2018年3月才提交第一版测试软件,直至2018年12月底也未能完成最终产品,已逾期数月,严重影响爬山虎公司与终端客户之间的合同履行。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软件交付迟延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中标迟延导致,事实上,上诉人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就开始与最终用户对接需求,中标时间与案涉产品的交付没有关联,双方合同中也并无相应条款约定产品交付时间可因其他因素顺延。同时,项目招投标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与第三方吉利区组织部之间的法律关系,软件产品开发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二者均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中标时间不影响上诉人产品的交付。3、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2018年5月《验收申请》中显示“积分”板块已完成,并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申请验收,可以证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2018年10月积分细则配合到位”之前是可以开发并已经完成了,并不存在2018年10月以后才能开展工作的情况。即便在2018年10月组织部新的积分细则出台,需要上诉人进行局部细节调整,直至2018年12月底,时隔三个月(合同约定交付期限2个月),上诉人亦未能提交出最终产品。4、上诉人在一审中从未对履行期限的延长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的原因提出抗辩、举证,更没有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对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中标时间或小部分功能的调整将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表达过任何异议或相应意见,双方签订的合同亦未对合同期限顺延做出特别约定。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交付产品。上诉人申请验收的产品存在20多项软件运行漏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且拒不完善,构成严重违约。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和终端用户在产品检测过程中发现上诉人交付的移动端、网页端产品均存在严重程序漏洞,运行报错、操作系统混乱,直至一审庭审时,案涉软件运行时仍存在大量问题。上诉人当庭承认系统漏洞的存在,即便其表示可以在验收以后再行调整,也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并且,上诉人开发的产品质量不能通过验收,想通过后期维保调整进行整改,这完全不符合交易的常理和惯例。根据合同的平等、公平原则,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付款方,不可能愿意接收一个劣质产品等着售后维修,更不会为一个漏洞百出、不能使用的产品买单。综上,原审认定上诉人未能履行按约及时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交付双方约定的、能够满足最终用户单位需求、可以正常使用的软件产品之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发给上诉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立即终止合同,在该通知到达上诉人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至此上诉人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且因上诉人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原审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正确。案涉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性质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性和相似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双方履约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爬山虎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爬山虎公司同意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人未能按期交付产品,且逾期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于2019年1月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订立合同,分公司系合同履行主体,爬山虎公司对分公司的合同履行承担补充责任。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系合同订立主体,亦是合同履行主体,其作为爬山虎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因经营对外产生的债务,首先应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承担债务,只有其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才由爬山虎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爬山虎公司对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鸿仁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已解除。2、判令鸿仁公司返还预付款15000元及款项占用利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鸿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是由爬山虎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并领取有营业执照。2017年9月21日,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甲方)与鸿仁公司(乙方)签订《<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及其项目实施和售后运维服务的事宜,双方约定如下:一、合同标的,1.1甲方向乙方购买智慧党建平台,授权甲方授予最终用户单位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升级及技术支持服务;1.2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总价款为130000元,不含6%或17%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付款到后7个工作日内专票快递到甲方公司邮寄地址。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关于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约定,甲方在项目活动中,必须全力配合乙方技术力量进行项目需求的确认、实施及售后维护等工作;甲方在后续的项目推进过程中,需围绕已制定需求清单来和用户单位交流,如甲方未和乙方进行协商,私自承诺甲方需求新增,造成的工作量及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款项的义务,否则乙方保留停止各期产品生产及实施运维权利,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2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约定,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时间计划及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实施及维护;乙方在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单位进行技术方案的编制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乙方需全力配合在项目实施后的项目评审及验收等活动;乙方必须主动承担对用户单位的技术售后服务、满足用户单位非变更类的需求和产品的维护、需求清单内功能的优化,如需要上门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所供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者用户单位的重大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合同签订后付款时间及方式,3.1双方之前签订的《初步合作协议》同样有效,按照协议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合作保证金10000元整,在签订本合同之后,试用版本布设之前,将约定的合作保证金余款人民币5000元支付给乙方,此项合作保证金价款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之内;3.2本合同的付款方式采用“背靠背”模式进行:即最终用户单位向甲方支付一笔等比例费用,甲方单位收到最终用户单位款项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同等比例费用;同时限定乙方为甲方技术服务完成后(甲方取得客户验收后),最晚6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五、交货时间、地点及进度要求,5.1、地点及进度要求,5之日生效起,乙方需在2017年9月30日(含)之前在项目实施地部署产品系统试用版,试用版开放功能清单按照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执行;本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起,乙方需在两个月内在项目实施地部署产品系统正式上线,并完成用户单位的培训等工作;5.2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5.3本次甲方客户方为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智慧党务平台项目。九、违约条款,9.1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9.2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非违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七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更正之时,通过向另一方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终止本合同。十二、合同终止,11.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11.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并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合同附件一产品配置清单,明确产品配置如下:1、智慧党建平台(APP产品,Android平台,1套,乙方供应);2、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手册(文档1套,乙方供应);3、项目建设及实施方案(文档1套,乙方供应);4、产品实施及培训(双方参与)。合同附件二为《智慧党建平台》功能清单,明确了智慧党建平台的功能划分(功能包含:1、党员管理;2、党务活动;3、三会一课;4、在线学习;5、个人中心;6、积分管理)及功能模块设置。2017年9月15日,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向鸿仁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向鸿仁公司转账支付5000元。前述合同签订后,鸿仁公司即开始智慧党建平台的软件产品开发工作。2018年6月21日,鸿仁公司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李世豪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河南洛阳吉利区智慧党建软件项目验收申请》,载明项目实施过程为2017年9月项目立项成功;2017年9月至10月需求调研及系统技术方案设计;2017年10月至11月完成智慧党建APPV1.0版本的研发;2017年11月至12月完成智慧党建后台管理系统V1.0的研发;2018年1月至3月完成智慧党建后台管理系统及APP整体测试,修改问题;2018年4月至5月,现场演示讲解,收集问题,优化系统,升级版本,智慧党建APP、后台管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2018年5月部署系统,正式使用;验收申请明确了已完成内容及要求验收内容。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未对鸿仁公司的该验收申请进行回复。2018年12月13日,鸿仁公司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发送《<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文本,要求就新增功能部分在原合同价款之外追加价款25000元。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未同意,双方未签订该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4日,鸿仁公司再次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提交《河南洛阳吉利区智慧党建软件项目验收申请》,载明其于2018年6月21日提请爬山虎河南分公司验收,该公司无任何回应,故再次提请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对智慧党建APP、后台管理系统V2.0版本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书面的结论书,明确列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如怠于通知或者自收到本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验收结果的,视为验收合格,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应支付剩余费用115000元。2019年1月8日,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向鸿仁公司回复,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其中5.1交货时间第二部分规定,本合同签订之日生效起,乙方需在两个月之内在项目实施地部署产品系统正式上线,并完成用户单位的培训等工作,鸿仁公司已经严重逾期;2018年4月9日至10日客户针对鸿仁公司软件缺陷和内容缺失提出了整改意见,其中要求整改内容至今仍未完成,如APP端党建周报、月报等功能;2018年11月用户单位出台积分规则,鸿仁公司在进行一个多月的完善之后重新提交软件,其考核功能完全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连基本的提交功能都没有实现,系统没有逐级考核的授权体系,也没有考核统计,电脑端的考核可以反复提交,该模块的功能混乱和层次不清;系统的统计功能完全没有,无法满足管理和分析的需要,让客户无法接受,再次提出不满意;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对鸿仁公司提交的最后一稿软件进行软件测评,经测评后认为软件存在严重问题及漏洞,并进行了列举;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认为鸿仁公司存在时间延期、提供软件产品质量不达标,以致其无法按期上交成果,面临客户要与其解除合同的场面。因此,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要求立即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鸿仁公司一并承担。2019年1月14日,鸿仁公司向爬山虎公司及爬山虎河南分公司邮寄催款律师函,主张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的验收结果严重违反实施,鸿仁公司不予认可;认为鸿仁公司已按照功能清单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交付智慧党建平台,并配合完善、细化智慧党建平台,符合交易习惯,已诚信履行了义务,要求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尽快协调与最终用户结算,否则,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15000元。2019年1月25日,爬山虎公司向鸿仁公司回函,认为鸿仁公司交付产品严重逾期,且交付的软件系统混乱、低级错误频繁、数据业务关联存在严重漏洞等严重问题,不符合爬山虎公司以及最终用户的产品要求,未达到通过验收的标准,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要求鸿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5000元。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称其在解除与鸿仁公司之间的合同后,另行组织软件程序的设计和生产,并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吉利区委的验收。本案庭审中,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就智慧党建系统现场进行了运行,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就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认为系统中积分考核、党员信息基本管理、系统中活动发布、视频发布等均存在漏洞,其中部分问题列举如下:1、修改密码存在错误,点击取消后出现修改成功的提示;2、数据业务关联存在漏洞,基础信息可以随意删除,给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严密性造成隐患;3、组织机构管理,点击新增子节点和新增同级节点,都出现保存和修改成功,且新增子节点并不能添加成功,存在应用问题和提示错误,并且组织结构可以随意添加,且存在同名现象,测试完全不达标;4、用户角色,只需给用户授权即可,授权界面显示诸多无关信息,已授权角色可以随意删除,会造成应用混乱和系统运行崩溃,已删除的党支部数据角色在授权列表中还存在;5、发布奖励信息后,APP端和电脑端信息不能同步;6、发布通知无法使用,内容无法填写,人员列表无可选人员,该功能无法使用;7、支部通知安排存在和党员通知安排同样的问题;8、通知签到情况导出功能存在信息不一致情况,安排两人参加会议,会议情况中只有一人,而导出却有两人,存在数据漏洞问题;9、奖惩记录,APP端只有发布和个人查询功能,没有发布人查看记录功能,存在设计缺漏;10、系统存在崩溃问题;11、周报、月报等,只有维护功能,没有存在查询和浏览功能,与客服期望不符,没有实现在线浏览等功能,下载亦存在问题;12、三会一课没有标题,结束时间和开始时间严重不匹配时也可以提交成功,且无法查看通知内容;13、三会一课详情页面存在诸多不合理,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附件不直接显示。鸿仁公司针对爬山虎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检测后认为,其中有部分问题系爬山虎公司操作不熟悉所致;有部分问题属于客户体验式问题,认为由于软件开发特性,设计细节、验收标准无法一步到位,该类问题可以在测试或维保阶段完善解决,不属于质量问题;部分问题确实属于质量瑕疵问题,但不会影响软件整体功能实现,修改难度和工作量较小,可以在测试阶段解决;另认为对比合同约定的功能,新增“党建工作管理”、“工作统计”两个功能模块,超出合同约定软件功能要求,增加了开发难度,一定程度上致使以上问题的产生。
一审法院认为,鸿仁公司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签订的《<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鸿仁公司负有按约及时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交付双方约定的、能够满足最终用户单位需求、可以正常使用的软件产品的义务,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则负有向鸿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合同约定鸿仁公司需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在项目实施地部署产品系统试用版,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在项目实施地部署产品系统正式上线,并完成用户单位的培训等工作。但根据鸿仁公司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所载,其于2018年5月才部署系统正式使用,根据合同关于交货时间的约定,鸿仁公司已经逾期。另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就智慧党建平台系统进行操作,其中存在手机APP点击积分排名中的积分明细时软件发生报错、网页端修改密码功能存在系统漏洞等诸多问题,已影响该系统软件的正常使用;直至本案庭审时,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操作该系统仍有问题出现,可确认鸿仁公司未能及时、全面解决软件存在的问题,鸿仁公司主张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可在测试或维保阶段完善解决,已超出合理的期限。综合上述情况,因鸿仁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约定导致《<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鸿仁公司的复函中明确表示要求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此,就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反诉请求确认案涉《<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已解除,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鸿仁公司起诉要求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及爬山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1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已向鸿仁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5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鸿仁公司需配合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进行技术方案编制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参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确已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招投标,鸿仁公司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果。根据公平原则,对爬山虎河南分公司要求鸿仁公司退还预付款15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鸿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已解除;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鸿仁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反诉费1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鸿仁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鸿仁公司与爬山虎河南分公司签订的《<智慧党建平台>软件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上述合同约定,鸿仁公司负有按约及时向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交付双方约定的、能够满足最终用户单位需求、可以正常使用的软件产品的义务,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则负有向鸿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鸿仁公司并未按期将开发系统交付使用,直至本案一审庭审时,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操作该系统仍有问题出现,因鸿仁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爬山虎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鸿仁公司复函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因鸿仁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鸿仁公司起诉要求爬山虎河南分公司及爬山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1500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鸿仁公司上诉称爬山虎河南分公司配合义务履行严重延迟,交付逾期责任不应由鸿仁公司承担,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鸿仁公司上诉称涉案软件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属于可修复的简单问题,整体软件不存在影响功能实现的质量问题,且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可在测试或维保阶段完善解决。对此本院认为,智慧党建平台系统存在手机APP点击积分排名中的积分明细时软件发生报错、网页端修改密码功能存在系统漏洞等诸多问题,已影响该系统软件的正常使用。直至本案一审时,爬山虎河南分公司操作该系统仍有问题出现,可确认鸿仁公司未能及时、全面解决软件存在的问题,鸿仁公司主张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可在测试或维保阶段完善解决,已超出合理的期限,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鸿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北京鸿仁信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邱平平
书记员  单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