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蓝莓投资合伙企业、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蓝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正德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宋巍。
被执行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彦均。
被执行人:胡彦均,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恒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彦均。
被执行人:扬州恒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均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胡彦均。
本院在执行天津蓝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彦均、扬州恒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恒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蓝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91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陈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