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7727号
原告: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23-24楼。
法定代表人:胡彦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可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雪,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莹,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82968号原告**诉被告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8296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黄 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