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桑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桑某(桑红亮之兄),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望都镇韩庄村。桑某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山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现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桑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桑某、***、***申请再审主要称,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审法院仅以***超龄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是对法律的误解,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劳动法》均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具备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任一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父亲****亡时年龄已经达69周岁,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务工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理据适当。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桑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