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921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审判员 薛清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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