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保507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薛清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