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
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元,执行费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爽
审判员  刘浩
审判员  曹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