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保40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2430元,执行费1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清昭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