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225号
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陶然庭苑19-1412、1413、1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