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225号 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陶然庭苑19-1412、1413、1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缘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