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4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88号天空财富大厦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吴钧,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江苏瑞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瑞立德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认定错误。首先,安徽省寿县恒大阳光半岛儿童趣味营、儿童反斗城、儿童游乐城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方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作业的承包方,不具备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资质,而瑞立德公司无装修工程承包资质,而案涉的装修工程分步分项工程划分中并没有玻璃钢造型制品这一分步分项工程,瑞立德公司承揽的玻璃钢产品定做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其次,**公司与瑞立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定做方式、材料提供、定做费用支付等,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外,关于玻璃钢制品的合同纠纷,其他法院均是按承揽合同纠纷来处理,如衡水中院的(2016)冀11民终495号、558号案件,葫芦岛中院的(2014)葫民终字第01044号案件。
本院认为:合同性质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名称,应以合同内容作为依据。本案中,首先,**公司与瑞立德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加工承揽合同,但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看,案涉工程项目为恒大阳光半岛#42儿童反斗城、趣味营、梦幻鸟室内精装修工程,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其次,**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显示,案涉工程包括室内天花板造型及安装、上漆;室内墙面施工、门窗安装、室内各种造型施工。第三,**公司在上诉状中亦承认存在安徽省寿县恒大阳光半岛儿童趣味营、儿童反斗城、儿童游乐城装修工程,只是强调其并非该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而系劳务分包人。因此,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结合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反映的施工内容,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显然属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寿县,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久       斌
审 判 员 蔡       荣       花
审 判 员 周       祖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新       珠
书 记 员 朱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