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458号
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燕
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申请人:南通珏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丽华
被申请人: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均
被申请人:常州盛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帮阳
被申请人: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
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珏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盛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珏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盛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珏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盛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盖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