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595号之一
原告上海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经营地佘山工业区陶干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耿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