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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4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10号西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69号10层1001。
法定代表人:朱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州昊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林垟村林垟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强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州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昊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海津
审判员曾庆建
审判员李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晓文
代书记员徐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