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208号
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福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顺,执行董事。
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朱乾。
原告山东阳***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并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西景华兴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宗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段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