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6280号
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因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93元,由原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婷
书 记 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