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390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长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1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9123249H。
法定代表人:朱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金合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巷宿舍区**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2981120U。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广明,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诉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金合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丁天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