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390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并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长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1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9123249H。
法定代表人:朱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金合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巷宿舍区**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2981120U。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广明,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程广明正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原因,监狱不允许会见,无法正常进行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程广明的现状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丁天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