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891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圩路29号商业楼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1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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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