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

3891某某与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891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圩路29号商业楼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17.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