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3226号
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9316460N。
法定代表人:罗雪锋,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6737988G。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
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诺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诺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诺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开始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一份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珠海路的帝宝花园小区的通信光缆综合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合同的价款为76万元。截至目前,被告支付了5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万元,并且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金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金达公司(甲方)与常熟市诺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帝宝花园小区通信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指定小区通信光缆综合工程的施工。就合作具体事宜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帝宝花园小区通信综合工程工程地点:常熟市二、工程期限1、施工周期:待甲方通知进场后3个月。具体以甲方通知提交书面报告,甲方签字确(认)开始施工期为准,如受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施工进度,乙方认后予以顺延。三、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及概述1、工程总承包价: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760000)。2、甲方帝宝花园小区,共1007户,乙方为甲方布放光配箱至住户的皮线光缆工程服务,按要求每户布放2根皮线光缆,并提供符合国家电信要求的光配箱,皮线需用机打标签标注,光配箱内需熔纤完成并符合国家电信级标准要求;乙方在红线内按通信运营商要求进行通信光缆布放、熔纤且连接至ODF架,ODF机框内成端完成。付款办法1、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全部工程(若甲方场地原因导致现场实际施工与图纸不符且工程量相差较大时,由甲方、乙方根据变更单或变更图纸共同确认实际工程量),经甲方验收合格,常熟通信行业协会签章前,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乙方提供有效发票;在常熟通信行业协会签章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给甲方……六、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并满足甲方按照施工图纸所提出的要求质量为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检查与验收时,乙方组织通信运营商三方及监理等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派专员陪同,乙方对整个工程的验收负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欣诺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中国移动、电信、联通三家通信运营商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开发单位对常熟帝宝花园小区三网通信配套项目已按标准及协议完成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通信运营商已按照协议、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共建方式布设通信光缆和安装通信设备,具备条件按光纤到户方式为业主提供电话、宽带、无线等通信服务。苏州市通信行业协会常熟市住宅小区通信建设办公室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接入确认表》上加盖印章,明确经签约运营商确认,该项目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具备通信业务放装条件,同意开具通信接入证明。
2016年4月14日,欣诺成公司向金达公司开具金额为53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审理中,原告欣诺成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50万元。
又查明:2017年1月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常熟市诺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顾某进行了调查。顾某陈述:其是金达公司工程部的负责人,星宝花园(原帝宝花园)是金达公司开发的。对于通信工程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通信工程确实是由常熟市诺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的。帝宝花园应该是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做的,2016年上半年结束的。通信工程验收是由通信行业协会组织验收的,金达公司负责配合验收。该验收是在综合验收之前,现在该项目已验收交付。金达公司于2016年12月份取得交付备案通知书。通信接入确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是行业协会负责验收的。通信行业协会验收后,金达公司才能去通信行业协会,让其在室外综合管网工程的验收资料上盖章。通信接入确认表应该就是通信行业协会通过验收之后的确认表。对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算总表及设计图纸真实性无异议,当时的合同价就是根据原告的报价让利后确定的。通信工程的承包价是固定总价。合同付款办法中约定工程量相差较大时,要确认实际工程量。这是通用条款,通信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不太可能变更工程量。原告根据金达公司提供的综合管网总图进行报价。综合管网总图没有进行过变更,所以原告的设计、施工也不会有变更。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变更,所以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未进行结算。原告欣诺成公司对顾某的调查笔录无异议。
上述事实,由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帝宝花园小区通信工程合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接入确认表、发票、本院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欣诺成公司(原名称为常熟市诺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达公司签订的帝宝花园小区通信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欣诺成公司已按约施工了涉案的帝宝花园小区通信综合工程。根据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接入确认表的内容,并结合本院向金达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顾某的调查可以认定涉案通信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关于案涉工程造价,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76万元,顾某在接受本院调查时明确涉案工程的造价为固定价,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未发生变更,故本院认定工程造价为76万元。审理中,原告欣诺成公司自认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50万元,故被告金达公司尚应支付原告欣诺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原告欣诺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金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5800元,由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