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104号
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93164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504769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品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欣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