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14号
原告:***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9316460N。
法定代表人:罗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兰生和腾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FG0N28。
法定代表人:陆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兰生和腾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