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9316460N。
法定代表人:罗雪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6737988G。
法定代表人:沈根珠。
***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5800元,由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惩戒。
2、2021年3月20日、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经查,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
5、2021年7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606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