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686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龙,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谭静贤
书 记 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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