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财保7号
申请人:北京京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星湖101广场****v>
法定代表人:彭冬,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京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1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252677.93元的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1元,由申请人北京京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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