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G10-903、910,组织机构代码:554610089。
法定代表人倪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军,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甬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06号老办公楼二楼217室,组织机构代码:6767794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2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执100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琮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展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