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睎文刚、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342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71509.04元,支付利息177301.15元,并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4.25%支付571509.04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1809.79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房屋保证金10000元,以上共计838900.59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0119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