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军,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3层。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苟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