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起、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3830号
原告:**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起与被告***、甘肃麒麟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起于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起作为权利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张治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