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80号
原告:****和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
经营者:***,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成,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号406。
原告****和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登记立案。原告****和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