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97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