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97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俞起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