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9071号
原告:上海超志沐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俞起时,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超志沐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2019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志沐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上海超志沐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