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2民初1524号之三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娜,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1号,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8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4272479W。
法定代表人:俞起时。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9元,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雪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