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478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南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棉。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惠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兴昊
书记员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