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783号
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克斌与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川07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向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移送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307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133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移送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