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882号
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邦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昌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邦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曾昭君
人民陪审员 吴小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