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宗文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孙诗媛。
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做出(2021)辽0112民初169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