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990号
原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宗文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孙诗媛。
原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守护天使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1元,减半收取计5105.5元,由原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