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626B90806541D。
法定代表人:吴田芳,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公司董事长。
关于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小军
审 判 员 王永红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湛红秋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