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266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2022年7月5日,本院收到原告***诉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后,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超过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梁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 萌
书 记 员 江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