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1354号
原告: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626B90806541D。
法定代表人:吴田芳,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江村委会)诉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田芳、杨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白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责令被告支付2021年至2022年两个年度的土地租赁费425584元;三、责令被告恢复租赁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2年3月1日起以425584元为基数、按LPR标准加计50%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点诉讼请求,增加诉请被告将苗木果树移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经人引荐租赁原告所属土地531.98亩用于种植苗木果树,口头约定每亩租赁费400元,租期20年,每年度租金212792元,自2020年年底起,被告再未依约支付原告租赁费,并大额拖欠雇请的农民工工资,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1月,经浯口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白龙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起,被告白龙公司共计租赁原告西江村委会所属八个村民小组土地531.98亩用于种植苗木、果树,2013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每亩土地每年租赁费400元,每年2月底付清当年租赁费,租期从2013年至2033年共20年。按约定每年租金共计212792元,被告已支付土地租金至2020年年底,现尚有2021年、2022年土地租金共计425584元未支付给原告。2022年1月,经平江县浯口镇司法所调解,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22年2月底付清所有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西江村被湖南省评定为秀美村庄,由于该村旱田较多,水渠失修,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旱田没有耕作,为搞好该村村庄绿化,为剩余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15日发文准予白龙公司建设项目备案,项目地点:浯口镇西江村,主要种植红火球紫薇、美国红火箭紫薇、赣江早樱、红叶石楠、杜英等。2018年8月9日平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发文请示平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江县西江花果弥香田园综合体旅游概念性规划》实施,2018年8月26日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实施《平江县西江花果弥香田园综合体旅游概念性规划》。被告租赁原告土地后,即开始种植苗木花卉,并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年底,后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白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白龙负债累累,目前本院已有多起白龙公司和黄白龙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告白龙公司种植在原告土地上的苗木花卉已有一年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诉讼中,本院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察看,经调解,原告同意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但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租金,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白龙公司资金支付明细表、农户工资发放明细表、白龙公司偿还欠款协议书、平江县发改局、平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平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按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出租人西江村委会已按约将土地交付承租人白龙公司使用,承租人白龙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双方约定每年2月底支付当年租金,现被告已拖欠2021年、2022年土地租金共计425584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2022年土地租金42558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即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由被告将苗木果树移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违约,但考虑到本案的租赁物为土地,承租人白龙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实施的西江苗木花卉基地建设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投入巨大,白龙公司已在租赁土地上大规模种植苗木果树,该苗木果树附着于租赁土地,如解除租赁合同,将苗木果树移走,会明显减少其价值且执行难度大,也不利于原告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现经调解,原告也同意不解除租赁合同,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利益,本院认为不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将苗木果树移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425584元;
二、驳回原告平江县浯口镇西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由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账号:×××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42元,由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懂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如意
书 记 员 王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