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29JP4R。
法定代表人:苏三才。
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现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金门第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关于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款项18766元。二、负担本案受理费135元,申请执行费181.49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其仍未到庭接受执行调查。2022年1月10日开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林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另案【(2021)湘0626执1372号】进行了查封。但上述林权均已被抵押无处置意义,故本院不予处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时已告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晚东
审 判 员 王永红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创业
书 记 员 彭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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