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5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住所地**市**楼区站前西路75号。
主要负责人肖智能,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黄白龙,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柳英,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12月11日、12月13日、2022年3月29日对被执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12月13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13日已冻结被执行人黄白龙名下财付通账户,财付通账户无足额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
本院已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表示同意。
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8428.2元,尚余145842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