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540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住所地**市**楼区站前西路75号。
主要负责人肖智能,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黄白龙,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柳英,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支付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4915.42元、罚息58854.16元、复利88920.01元,合计1222689.59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8.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3月4日的罚息为166666.67元,以74915.4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3月4日的复利为8323.9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57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暂计算2022年3月4日止),以上款项共计1433380.2元;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232元,执行费16816元。但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白龙、刘柳英、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428.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市**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