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小利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农贸超市前门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LCCU10R。
经营者:凌利利。
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关于平江县小利广告制作中心与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小利广告制作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小利广告制作中心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6772元;二、负责本案受理费3820.86元,申请执行费5308.89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其仍未到庭接受执行调查。2021年7月12日开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足够余额可供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湘FA××××),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相应林权,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上述林权均已被抵押无处置意义,故本院不予处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1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进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时已告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小利广告制作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人未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已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琰
审 判 员 方炳均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铭章
书 记 员 王益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