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原告***诉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金谋
书 记 员  吴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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