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平江县三阳乡平源村薄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894166P。
法定代表人:黄白龙。
原告***诉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金谋
书 记 员 吴江江